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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从《民法典》第179条浅谈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5

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今天就从《民法典》第179条浅谈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



·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一次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提出:“中国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国家领导人为适应新时期国际国内形势而对世界做出的庄严承诺,体现了国家严肃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 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加入了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

·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国在惩罚性赔偿领域的相关立法进入快车道。

·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185条新增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的施行进行了细化。

· 2020年10月通过的新《专利法》和2020年11月通过的新《著作权法》都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两部法律均包含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惩罚性赔偿,但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民法领域,除非法律明确规定,针对侵权行为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一般要遵守损失填平原则。损失填平原则下权利人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也不能因为被侵权而获利。

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损失填平原则,其赔偿不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上限,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方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能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因其严厉性还有遏制不法行为的震慑效果。

《民法典》总则编179条下所说的“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具体指向主要有三个,一个是《民法典》1207条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第二个是《民法典》1232条关于损坏环境的惩罚性赔偿;第三个就是《民法典》1185条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总则编179条以下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脉络。《民法典》第179条既是对过去专门法惩罚性赔偿立法实践的整理,也是未来即将施行的相关专门法的思想来源。以《民法典》总则编179条为纲领,以分则编1207条、1232条、1185条为细化,以《民法典》与专门法有机互动为落实的整体司法安排已经逐步完善。可以看出,无论是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还是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逐步出台,其思想脉络是相通的,那就是尽快在整个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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