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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消费者权益日谈“直播带货”立法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1-03-15

2020年,随着一场疫情,直播带货领域火爆全国,但这一领域存在夸大不实、数据弄虚作假、产品维权困难等乱象。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提升,对于消费者来说,线下实体购物要有维权意识,线上通过直播等平台等渠道购物更要注重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一个新生的热门行业,直播带货将如何健康发展,值得关注。今年两会期间,直播带货成为热频词。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直播带货,加强对直播带货的监管。



今天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瀛百汭律所先给大家梳理一下有关直播带货涉及的法律问题。



直播带货形式新颖、兼具广告、交易、表演等多种特点,涉及多个法律主体,产生复杂的法律关系。这与传统电商存在较大差异,《电子商务法》对此缺乏针对性。虽然2020年7月中国广告协会就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但因为缺乏专门立法,这些文件法律效力不高,不能直接适用处罚。





国家工商管理局在《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广告法》第38条中“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认定,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代言人承担虚假广告相关责任是没有前提的,只要是参与了虚假广告都要承担责任。而仅仅是把自己的主页当作展示位进行出租的行为,要求更宽松,但不能提供真实信息仍应承担责任。





法律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立法就是向社会供给这种公共产品。这对于行政管理者、司法者、经济活动参与者都有益处。立法后可以将原来倡导性的、建议性的意见变为正式法律法规,从而实现有法可依。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一方面对市场经营者可以明确行业的红线,更好地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随着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在满足了大众消费多样化需求的同时,各种消费陷阱、消费风险也逐渐暴露。




安全权是消费者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1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21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文末瀛百汭律所为大家科普315消费者权益日小知识!



作者:郭少杰  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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