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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来访人员请扫场所码
发布时间:2022-05-10

重要提醒!

重要提醒!

重要提醒!


即日起,山东瀛百汭律所对来访的各类人员,除测量体温、登记有关信息外,还将通过扫场所码,查看健康码、疫苗接种记录等情况。请来访人员自觉扫码登记!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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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码”事关防疫大局

应设尽设、逢进必扫、逢扫必验

是当前每个场所都必须遵守的行为

近日岚山区、经开区、山海天等多地相继发布倡议书倡议机关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带头使用场所码!



倡议书提到,当前,我市各区县上下以众志成城的决心,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持续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经济社会秩序平稳有序运行。但常态化不等于平常化,低风险不等于零风险。广大市民依然要做好自我防护,扫“场所码”是精准防控的有效手段。为更好地助力疫情防控,具体发出以下五点倡议:


一、党员干部带头扫。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主动带头扫码,动员亲属、好友和身边群众参与扫码,做到出入各类场所“扫码亮码、绿码通行”。

二、公民个人自觉扫。广大市民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餐饮单位、宾馆、酒店、民宿、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文化娱乐、旅游景点等场所;各类企业,各交通站点、交通场站出入口等场所及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居民小区、建筑工地等场所;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人员出入较多的场所,应自觉配合扫“场所码”。

三、公共场所必须扫。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要主动申领、张贴“场所码”,严格督促进入人员扫码。对多次提醒仍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的经营主体,依法予以处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的公共场所,依法予以关停整改。

四、主管部门监督扫。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场所码”申领和扫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设尽设、应扫尽扫。

五、小区入口盯着扫。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要建立“网格化+包保”机制,严格落实辖区单位和居民小区扫码亮码、测体温、戴口罩再通行,做到“逢门必设、逢进必扫、逢扫必查、逢异必报”。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码”上行动,“码”上落实,增强健康意识,遵守政策规定,做好日常防护,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织密扎牢外防输入防线,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贡献力量。


连日来东港公安机关依法对辖区
8家经营场所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图片图片      案例一


2022年4月21日,黄海路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娱乐场所经营状况时,发现海滨六路某KTV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辛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4月27日,三庄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在三庄镇文轩路某五交化商场未张贴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4月27日,三庄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在三庄镇文轩路某熟食店未张贴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惠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4月27日,三庄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在三庄镇文轩路某批发超市未张贴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安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4月27日,三庄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在三庄镇文轩路某种子推广中心未张贴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刘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2年4月27日,三庄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在三庄镇文轩路某电器行未张贴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图片图片案例七


2022年5月5日21时30分许,黄海路派出所民警在黄海二路某养生足浴馆检查时,发现该足浴店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中“场所码”使用要求,经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查督促,仍未整改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潘某予以行政处罚。


图片图片案例八


2022年4月28日,涛雒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涛雒某快递未按规定落实扫场所码进店要求,遂对其下达整改通知。5月5日,民警再次对该快递点进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快递点依旧未落实扫场所码进店要求,人员不用扫场所码可随意进入,存在潜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宋某予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各场所要做到“应设尽设”并张贴于入口醒目位置
市民进入各类场所必须扫“场所码”各类场所的经营管理主体必须监督进入人员扫“场所码”对不听劝阻、拒不使用“场所码”的行为轻则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罚款重则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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