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朋友亲戚之间借用对方身份,购买动产或不动产并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日常生活当中非常普遍,并且实际购买人天然自信地认为通过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足以应对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但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需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是名义登记人被他人依法执行,导致的财产损失;二是名义登记人擅自处分,导致的财产损失。本案例的主线是名义登记人否认名义登记进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进行维权诉讼,本案的处理对于借用他人名义登记财产产生的纠纷案件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情简介:原告为从银行贷款,原被告约定,原告将名下自有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由被告以此房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供给原告经营生意,两年后再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交易过程产生的税费都由原告承担,原被告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于当日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值近三分之一的价格过户至被告名下。因房屋买卖协议只是原告为向银行贷款所签,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房款,原告亦未搬离涉案房屋,原被告之间并不是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2018年2月10日,被告私自将涉案房产抵押给案外人吴某,抵押期限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3月11日。因被告未按期偿还吴某借款,现该房产面临被法院依法执行。故原告起诉维权。
案发前,被告早已萌生侵占该房产的念头,用该房产急于被执行而导致损失这一情况给原告施压,进而欺骗原告签署其认为有效的解决协议(借款协议、租房协议),殊不知,如果原告真正签署,那么整个证据链便可坐实该房产属于被告。原告发现问题后,及时找到我方律师,经过律师专业分析后,原告恍然大悟,决定起诉维权!
起诉前,我方律师多次与原告沟通,指导取证,并分析相应的法律风险。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没有就该行为及过程进行书面约定,取证难度与诉讼风险非常大。本案的原告在我方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取证并固定证据,对后续案件的可塑性打下了坚实基础。
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到底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我方能够还原案件事实,那么案件的处理将比较容易。但本案的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刻意将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复杂化,虚构双方之间的账目往来,造成外观上双方进行真实交易的可能性。并极力否认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案经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我方陈述一致,在判决中也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观点,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案例提醒:法律风险面前,不讲身份关系。在重大金钱诱惑们面前,情分显得苍白无力。通过本案例,我们应该养成证据观念,凡是有争议风险的问题,要通过书面方式写明白、讲清楚。同时,要爱惜自己的信用,切莫一时贪念起,万世不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