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劳动者在被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同时构成工伤。在人身损害依法获得赔偿后,工伤保险赔偿中赔偿项目与人身损害赔偿中项目竞合的情况下同样能够获得赔偿。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许贞健律师代理一起劳动者存在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为劳动者争取最大利益的案例。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许某在单位工作作业时,被货运车辆撞倒机械所伤,住院治疗。许某在治疗结束后,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所受伤情构成2个十级伤残,在对损失充分核算后,代理律师对车辆所有者以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该诉讼案件已于2019年判决并赔付结案,赔偿许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数额23万余元。其中误工期按照6个月标准赔付约28000元。
同时,律师提起工伤认定程序。在历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一审、二审,该工伤赔偿于2021年6月份获得赔付并结案。
该工伤保险纠纷办理过程中,因被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许某缴纳社会保险,故仲裁及起诉时均以用人单位为被告,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许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约47000元)。其中停工留薪期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规定标准为12个月。
劳动仲裁时,仲裁庭支持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以许某已获得误工费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属重复主张为由未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许某对仲裁结果中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认可,委托代理律师提起诉讼。
一审时,代理律师主张认可仲裁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款,但要求被告公司按12个月停工留薪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法庭经审理,支持没有异议的仲裁结果,但以停工留薪期长于误工期为由按“就高”原则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补偿约19000元,即以停工留薪期工资总额扣除已赔偿误工费数额。许某不服。与代理律师充分沟通后,决定上诉。
二审时,代理律师主张要求对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法进行改判。理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许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范畴,虽其已通过另案获得误工费赔偿,但仍可以向被告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二审法院认定该主张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就高”赔偿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全额支持许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案例提醒: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即使劳动者已通过另案获得误工费赔偿,但仍可以向被告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即使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故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