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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05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案件,律所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并指派薛主任为其辩护,张某被指控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走私进境的珍贵动物制品,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罪名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额26万余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犯罪数额降到19万余元,并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对其适用了缓刑。                                                            

【办案经过及总结】

       本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会见当事人以及阅卷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数额均存在问题,当前法律规定下触犯此罪,数额超过二十万,当事人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结合事实与本案实际证据,多次与公诉人沟通,并依法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诉人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起诉书中变更了罪名和犯罪数额并提出量刑建议 ,最终被法院采纳,对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现有法律规定和证据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本职。本案的一个特殊点在于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所控罪名,二十年前的司法解释至今没有修改仍然有效,结合当时的经济水平,该司法解释规定触犯该罪犯罪数额超过20万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起刑就要十年,比走私罪的量刑要高很多,该司法解释可能已与现实情况不再相适应,该类案件全国范围内数量不多,可参考的实际判例也不多,恰逢当前疫情的大背景,对该类犯罪严厉打击,所以律师的工作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如果在罪名上找不到突破口,缓刑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实际情况,以及结合整个卷宗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都不属于收购,按走私处理较为妥当,承办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沟通,交换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公诉机关变更了罪名,并重新计算犯罪数额,达到了比较满意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及家属非常满意。    

 

案例律师薛倩/team/202107301006og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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