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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19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丙纶丝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白色丙纶丝。现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合格的丙纶丝,但乙公司至今仍欠付甲公司X元加工费。现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索要加工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X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乙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放弃答辩。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接受甲公司委托,指派卢信方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丙纶丝加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乙公司应当支付加工费,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加工费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如果签订《加工合同》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守约方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逾期付款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逾期未支付加工费事实清楚,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利息,因双方未具体约定利息支付标准,法院酌定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30%计算。

案例律师:卢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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