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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2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21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周某(4周岁)由被告抚养。2022年12月7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丁超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由谁直接抚养周某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婚生女周某由父亲抚养,现原告要求将婚生女周某变更为其抚养,虽然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考虑被告还有一子,而原告目前只有周某一个孩子;周某尚属幼儿,随母亲生活更便于孩子在生活上得到照顾;目前周某在原告处随其共同生活,频繁变更孩子的住处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周某系女孩,随着成长发育,跟随母亲生活比跟随父亲生活会更加方便。综合上述因素,本院确定原、被告婚生女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

周某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的子女,在抚养权变更后,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承担孩子部分抚养费用,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要,法院酌定自2023年3月起被告每月负担周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周某独立生活止,于每月10日前支付。

律师提醒

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依法判决变更周某的抚养关系,由其母亲直接抚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案例律师: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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