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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务加入与刑事判决中退赔赃款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9-19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某公司开发房产项目且仅对内部员工出售,原告丁某想在该房产项目购买楼房,通过王某某联系某公司员工即案外人马某某,马某某称有员工楼盘名额对外转让。

2019年5月31日,丁某给马某某转账180000元,马某某交给丁某一张150000元某公司收据一份,另外30000元,马某某称系转让费是给卖主的,无法开具单据。2019年6月10日丁某给马某某转账150000元,马某某交给丁某一张150000元某公司收据一份。2020年12月6日,丁某带着马某某开的单据到某公司售楼处核实,收款单据为假。

丁某遂找到马某某的父亲即本案被告马某,马某代为偿还150000元后,于2020年12月12日为丁某书写欠条一份,载明“我马某认可我儿子马某某借丁某现金180000,并由我偿还。银行转账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转到尾号3540马某某账号”。2021年1月6日公安机关对马某某进行了拘留,后马某某因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并判退赔赃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马某还款,均遭拒绝。

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并指派许贞健律师代理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时,被告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可,抗辩称:一、法院不应受理该案,因马某某已被刑事判决,且判决由其退赔诈骗款项,再以借条起诉会造成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冲突、重复;二、被告债务加入关系不存在,刑事判决已判决退赔款项,原告与被告之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即使原告与被告之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被告与原告之间应为附条件债务加入关系,因被告出具借条时原告承诺不追究被告之子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应为债务加入关系?2、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还款数额多少?


代理意见

许律师根据庭审情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代理意见:一、丁某因购房被马某某诈骗180000元的事实,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予以认定,不存在争议。2020年12月12日,马某为丁某书写欠条,确系为了减轻自己儿子马某某的责任,但马某某的诈骗行为已经既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不会因受害人不予报案不予追究而终止,公安机关对马某某刑事案件侦查不以丁某是否报案是否追究而不予进行,而且丁某在收到欠条后在马某要求下也为马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故不存在被告马某所辩称的附条件出具欠条的辩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主要是指受害人另案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予以驳回,并非对受害人的其他起诉行为一并予以驳回。原告本案起诉的主体并非马某某,不构成重复诉讼处理,应当对该案进行实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案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系针对执行程序的规定,与本案无关,被告该抗辩意见不成立。

二、被告马某为原告丁某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丁某亦为马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马某为丁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对马某某欠丁某债务的加入行为,刑事判决已经判令马某某予以退赔,但马某某未进行任何退赔,且暂无能力予以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马某应当对其子马某某的此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对该笔债务多次催要,被告均予以拒绝,被告应当支付利息,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LPR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且应当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对刑事判决确定的马某某退赔丁某18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丁某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通过本案例,从被诈骗案件中,有其他人债务加入的情形,我们可以得到以下总结及风险防范建议:一、被诈骗后,应当及时报案,通过司法机关得到相应的保护。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被告自愿承诺为其子偿还债务,且原告以此为依据为其出具“刑事谅解书”,故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承诺一旦作出,就要为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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