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案例展示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03

前言:在民事纠纷案例中,借款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 ,银行机构涉诉时一般处于原告地位,而且该类型案件,原告胜诉率极高,无论借款人到庭参加诉讼还是缺席判决,多数以败诉而告终。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被告很难推翻银行在诉讼中的证据,银行的诉讼请求基本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这种现象容易导致承办法官和代理律师的定式思维,对银行提起诉讼的批量案件,一般不会对原告证据进行深挖,法院也基本会按照普通诉讼模式裁决。本所薛倩律师和许贞健律师代理了一起有代表性的一审银行胜诉二审和再审银行均败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成为为数不多的银行在借款合同纠纷中终审完全败诉的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张某及担保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委托人称没有发生过银行所诉的借款事实,是其之前在银行贷款时签订的空白材料被银行再次冒用,代理律师通过庭前向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以及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充分了解。本所接受借款人张某及担保人委托,指派薛倩律师和许贞健律师出庭应诉答辩。

经了解:被告张某于曾在原告处借过款,但该笔贷款本息已于本案所诉贷款发生前偿还完毕。涉案100万元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并非被告,2015年9月,被告张某没有向原告借过款,也没有签订过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原告的负责人为提升自身业绩,利用被告张某曾经签订过借款合同的事实,使用事先留存的由被告签名的部分空白材料,捏造虚假的借款事实,违规发放贷款,制造收放贷款繁荣的假象。

一审中代理人以涉案款项发生时,被告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借款用款的事实,主张借款合同不能成立为由抗辩,并向法院申请涉案款项的实际收款人某某出庭说明情况,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未予采纳,以签字属实并推定被告明知为由判决借款人张某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不服继续委托上诉,该案进入二审。二审过程中,代理人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本案情况的特殊性,法院除了对案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依据代理人申请调取了实际收款人的证言,承办法官通过多次庭审调查,调取证言等,证实本案借款人张某确实不是涉案款项的借款人,确定本案并非普通的借款合同纠纷,而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用借款人曾经的借款材料,自批自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的事实,据此改判驳回了原告银行的诉讼请求,借款人及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银行不服,继续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案例提醒:本案给法官和律师同仁提供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司法判例,也向借款人敲了一次警钟。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签订合同时,因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按照银行要求在指定位置签名,其余内容由银行工作人员填写。一般情况下银行作为信用机构会事实求是地完善借款人资料,但是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操作、自批自贷自用而侵害借款人利益,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慎重对待每一个看似普通的案件,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例律师薛倩/team/202107301006ogb.html

联系我们

电话:0633-7891216
邮箱:yingbairui@163.com
地址: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8号大象国际A座23层

扫一扫

我的公众号
我的视频号